李先生停在小區地下車庫的車輛被他人意外損壞,李先生認為肇事業主和小區物業公司都有責任,就把他們一起告到法院,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車輛維修費、評估費、交通代步費共計4萬余元。近日,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物業公司和肇事業主按“三七開”承擔責任,分別賠償李先生1.1萬余元和2.7萬余元。
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早晨,家住長寧路某小區的小趙,開車逆向進入小區地下車庫,因為車庫管理人員不在,小趙自行操作機械車位升降控制器停放車輛。在此過程中,二層機械車位從上方直接壓在一層車位上的李先生的機動車車頂上,造成車輛多處損壞。經相關部門評估,車輛物損為3.5萬余元。李先生支付評估費1120元。
由于相關各方就賠償事宜沒能達成一致,今年9月,李先生向長寧法院起訴,要求小趙和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損失40446元,其中包括交通代步費3826元。
庭審中小趙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,但認為小區物業公司存在監管不到位、保安脫崗、機械車位有故障等過錯,也應承擔相應責任。小區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,理由是,涉案車庫24小時有保安值班,每小時有巡邏,且有提示牌提示禁止無證操作機械車位。事發后第一時間通知維保人員維修,并找雙方溝通、協調。因此,物業公司對李先生的車輛損壞沒有過錯,不應承擔責任。
近日,長寧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:被告小趙和物業公司應分別賠償原告李先生2.7萬余元和1.1萬余元。
承辦法官傅君表示,被告小趙擅自操作機械車位停車系統,導致原告車輛受損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而小區物業公司雖然表示在地下車庫機械車位操作臺已張貼了“嚴禁無證操作”和“請勿擅自操作機械車位”的告示。但在本案中,小趙在操作時沒有管理人員在現場阻止或者指揮,車庫的警示系統也沒有提示,而且《維修服務報告單》明確記載“橫移底下有垃圾造成故障”。因此,小區物業公司存在管理、維護不當的過錯,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根據本案具體情況,法庭酌定被告小趙承擔70%的責任,小區物業公司承擔30%的責任。原告主張的“交通代步費”,酌定為2000元。